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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的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條例》(汕常委〔2018〕5號)精神,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二、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2001年第10號令)
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4、《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入開展征地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5〕51號)
5、《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條例》(汕市?!?018〕5號)
6、《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的通知》(汕府〔2018〕5號)
7、《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
8、《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
9、《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
三、工作要求
負責征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其中金平、龍湖區由市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應當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被征地人、征地用途、范圍、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起止時間、地點等,公告時間為一個月。
汕頭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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